试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国家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然而,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有效辩护,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从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理解出发,分析刑事辩护全覆盖率低的成因,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方法,旨在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质量。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 法律援助 工作质量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加大,对于刑事辩护越来越重视,刑事辩护制度在国家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3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铺开,但是目前,各地仍存在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覆盖不全面的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有效辩护,这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解决的难题。造成刑事案件辩护率低有很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全社会对刑事辩护存在偏见的主观原因,又有律师基于自身风险及成本考虑的客观原因[1]。我国出台本《办法》和《通知》,及时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是实现刑事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义和价值毋庸质疑,但不得不警惕不切实际的虚无主义改革,应将其置于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正当性、现实性考量,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质量。
一、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概述
刑事辩护是享有辩护权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目的是维护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办法》和《通知》扩大深化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无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援助对象,是要属于程序法规定的必须获得辩护的情形,都应为其指派律师辩护。它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解应该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辩护阶段的全覆盖”[2]。虽然《办法》和《通知》中对扩大辩护律师队伍、保障辩护权利、提高经费或探索新的经费支付方式作了相关规定,以制度建设助推实现“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全覆盖。但笔者认为在“辩护阶段的全覆盖”上,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二、造成刑事辩护覆盖率低的成因分析
我国长期刑事辩护率低一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对于社会群体,包括普通公民、受害人、委托人甚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内,对刑事辩护普遍存在偏见。从律师职业本身来看,刑事辩护风险大、业务量大、收益低等客观原因,也是导致多数律师不愿意、不青睐从事刑辩业务的重要原因。
(一)社会群体对刑事辩护普遍存在偏见
1.普通民众对刑事辩护天然存在朴素的抵制情绪。我国古代长达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得权利、自由、平等观念没有得到正常的发育与成长,民众对法律、辩护认识不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缺乏足够重视。在指控具体的犯罪行为及惩罚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时,还有一个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亟需尊重与保障。在法院生效判决未作出之前,部分媒体、舆论的提前介入,也是干扰司法中立、绑架公正性司法裁判的重大障碍。2.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尤其是自然犯罪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刑罚惩罚功能的过度关注,难以挣脱“同态复仇”的思想枷锁。刑罚对于惩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对于“同态复仇”这种封建性的报复性情感而言,法治国的刑罚惩罚则必须是有限度的、有节制的、价值中立的法律情感[3]。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一致”的司法原则,而不是粗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许更能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从委托人角度来说,他们没有认识到刑事辩护的重要性。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人治,法治观念的相对缺乏,使得委托辩护的主体对于刑事辩护本身的作用并不重视,而将对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追求寄托在与辩护无关的其他途径上,进而不委托律师或律师全程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低,错过有效辩护的最佳时期。当然,部分刑事案件委托人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委托刑辩律师进行辩护,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帮助。
(二)刑事辩护的风险大
刑事辩护被称为“律师战斗的最前沿阵地”,辩护律师以一己之力对抗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侦查、检察及司法审判机关。刑事辩护的风险,首先来自于双向的刑事辩护活动参与人,即委托人和受害人及其家属。一方面,由于辩护律师自身经验或谨慎程度不高,缺乏对委托人提供信息真实度的辨识,使自己处于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也间接让辩护律师心有余悸。其次,刑事辩护调查取证的难度大、风险高,《刑法》第306条始终是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更加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常常轻视对无罪、减轻、从轻的情节、证据的调取,甚至收集了也不向法庭提供。所以,当刑辩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成为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是不会同意向辩护律师作证的,即使艰难取证后,依然会面临严格的证据核实程序,一不小心就会触碰到法律的红线,从而被吊销执业证,甚至收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与民商事案件相比,刑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时,主要考虑到的是自己的职业风险,这是刑辩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三)刑辩律师业务工作量大、收益低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所花费的时间要长很多,同时,刑事案件卷宗数量一般较多,单纯的阅卷、制卷就耗费大量的工作;律师还需要频繁地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便了解具体案情、核对证据、沟通辩护观点等。甚至,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很多功夫并不在这些看得见的成果中,而是存在于对证据反复的去伪存真过程里[4]。所以,刑事案件无论从花费的时间来看,还是从耗费精力来看都远远高于民商事案件,但是收费却恰恰相反。因此,在同等的工作量下,律师开展刑事案件的收入远远低于民商事案件。
以上是造成我国刑事辩护率低的社会历史和行业生态原因,但随着国家司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日益重视,全国各地刑事辩护专业律所的成立,以及刑事辩护专业人才的涌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刑事辩护率低的难题,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坚实的制度和人力保障。
三、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路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
1.调整法律援助准入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经济困难的、难以通过一般途径提高法律救济的一种国家援助制度。但是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适当地降低年龄及经济审查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救济群体,同时将法律援助制度适用到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等案件中去,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改革潮流下,提高辩护质量。2.增加经费,合理调配补贴规则。根据律师承办的不同案件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合理提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办案补贴标准[5]。有的地区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经费补贴不同,导致不同阶段律师的积极性不一致。但是由于这三阶段对于刑事辩护本身都很重要,应当予以相同的重视,应当积极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在每个阶段均致力于有效辩护。
(二)保障律师辩护权,增强辩护的有效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文件,各省市也纷纷提出各种新举措,国家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愈加充分。但是,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保证律师的辩护权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制度上,更应当运用到实践中去。
首先要依法保障刑事律师执业权利,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机制,降低刑事辩护风险,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其次要充分尊重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辩护律师依据在案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的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院、法院应当仔细听取,对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最后,在国家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作为辩护律师要加强自身庭审辩护技能,必须始终围绕案件“实质性问题”充分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必须始终强调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同时还要重视和加强程序性辩护工作,以保证辩护工作效果。
(三)整合各类资源,加强组织协调
1.层层落实法律援助督促机制,加强内部督查。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随时开展案件排查,确保每位被告人均得到辩护;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贯彻落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落实有目标、有责任、有分工,组织领导定期开展经验总结,对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梳理、指导。完善工作举措,形成完备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倡导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增强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尊重和认同。2.加强刑辩律师团队建设,提高专业能力与水平。(1)应当完善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机制,通过严格的法律援助律师遴选工作,经过初查、调查、核查等程序,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刑事辩护援助律师库,从源头上保证值班律师队伍水平。(2)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律师团队和值班律师团队,可以按需求、按类型分为多个团队,形成并贯彻落实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刑事案件办理和值班工作质量[6]。(3)对法律援助律师实行专业评价和监督,不断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指派资深刑事律师辩护,实现人权保护的精准化和优质化。
(四)积极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从审判阶段扩展到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7]
《办法》和《通知》正是基于审判阶段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重要性、当下处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背景下,以及对刑事辩护全覆盖难度的充分认识,确定了首先在审判阶段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流程覆盖,才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完整要义。但是,要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等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完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近年来,司法部党组提出从“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到“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必将促使刑事辩护率有所改善,促使辩护质量进一步提升。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任重而道远。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参差不齐仍是不争的事实。这对我们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结语
刑事辩护率偏低的原因非常复杂,需要各方面众志成城、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最终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目前我国对刑事辩护全覆盖仍停留在司法政策层面,刑事诉讼法典并未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详细规定,实践中仍面临不少困难,甚或艰难抉择,在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提高辩护质量却未尝不是矢志不渝的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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