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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之言“家事无小事”

作者:解萌   日期:2019-10-11 09:40   点击:

前言:家事庞杂,各种纷争案件数不胜数,本文仅浅显的阐述了本团队的部分观点,倡导以法律人为引导,努力避免并解决和谐家庭的诸事。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前进,在本律所承办的家事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中,越来越体现的是各种民事甚至刑事案件里,有家事纠纷作为前因后果的存在。有些案件究其根本,也是由于之前的家事纠纷埋下的种子。本所家事纠纷团队通过不断学习深究,略有心得。现抛砖引玉,以案例为引,旨在这个过程中,粗略探究基层法院的家事裁判特点,剖析复杂家事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道。

案例一:蔡某与朱某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一案。

2012年,蔡某与朱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内多套房产、汽车尽归女方,男方拥有股票基金、大量现金及债权。由于男方婚内期间既有大量对外债权,也有大量对外债务,二人离婚后,债权人多次起诉,其中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撤销权纠纷、确认无效纠纷等。

作者观点一: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几乎所有人忽略了婚姻自由并不代表财产自由。事实上,很多夫妻对于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区分都有所缺失,婚前与婚内的债权债务的承担和规避更多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而正是因为财产问题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造成很多人因为嫁错人,娶错妻,而背负了巨大债务,更有甚者,连婚前财产、体面的工作等都保不住,一贫如洗。究其根本,是缺乏真正法律人帮助各个小家庭防患于未然,才造成的婚后、离婚后等各种恩怨瓜葛。

本案中,若当事人在婚内存续期间,有专业律师从旁顾问指导,无论是对外债权债务,还是婚内财产财富的规划、规避风险,均能未雨绸缪,从而避免诉累、避免各种纠纷引起的不良影响。

作者观点二:婚内财产是家庭财富传承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此,合理解决负担权利留下的隐患,规划财富传承是非常必要的法律意识。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没有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除抵押等,没有合理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在当时没有提前意识的情况,是双方离婚后收到其他债权人起诉并执行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男方多年拥有大量债务和大量债权的情况下,三角债势必会引起诉讼风险和清偿不利的风险。男女双方均没有在离婚后尽快消除隐患,更没有合理运用婚内财产和婚后分割的资金去避免这些风险,才有了长达五、六年诉累。

该案结语:在诸多不同类型民事纠纷解决中,家事纠纷应当算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因此,推动适应当今社会的家事防患未然意识迫在眉睫,让社会多数人认可“家事无小事”的明确意识,是作为法律人司法前线工作的一大责任。

案例二: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

2018年4月,朱某与张某的长女被确诊为白血病,自2018年5月—2018年10月,长女因患病花费大量医药费,张某作为母亲,向社保、保险公司主张了50万左右的医保、保险赔偿费用,并于2018年9月、11月分别向张某的哥哥、某银行经理邓某出借了几十万,均疑似来源于长女的专项医疗资金。2019年初,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朱某离婚,两个孩子由张某抚养。朱某应诉后,经律师协助举证,庭审中,张某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在法院调解下,调解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和长女专项医疗资金未处分。

作者观点:本案为典型的离婚诉讼,但因长女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专项医疗资金与婚内财产,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暂时无法查清,法院遂调解离婚,就婚内财产和专项医疗资金不予处理,留给了当事人另诉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婚姻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本案而言,男女双方婚内财产所争议的纠纷,多数来源于男方父母对于长女治疗疾病的赠与和社保、保险公司对于长女人身专属性的赔付,因此,家事财富和个人专属性财产,应单独设立,专款专用,避免混同,才能更加有效的避免婚内纠纷。“家事无小事”,树立社会大众这类意识,要远远大于事后补救、深陷纠纷。

该案结语:贫贱夫妻百事哀,能够同享福却不能同患难,这在当今婚姻观念里已经屡见不鲜。法律人不倡导这样的负能量观念,但却捍卫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婚约赠与房产。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后,二人于2014年3月离婚。后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财产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自愿复婚,并在复婚后20日内,将原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个人名下。然而,二人复婚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2017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子女因房子继承问题将王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应按二人婚前的约定,房子归张某所有,由他们和王某共同继承,但王某却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法律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财产等事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张某履行结婚行为后,王某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不但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保护履行了结婚义务的王某,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张某的约定不得撤销,房屋子应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的子女和王某共同继承。

作者观点:对于以结婚、离婚为附带条件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即赋予其强制力,当事人需要依约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该约定具有整体性和完整性,在一方已经履行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另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有违诚信,对履行一方的权利造成损害。

该案结语:以点射面,我们法律人呼吁,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都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登记行为系改变人身关系的行为,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在作出约定时均应慎重,以免为今后生活埋下隐患。房产等大件贵重个体财产,无论是初婚、再婚、复婚等,在当今社会下,都容易产生各种矛盾。所以,婚前买房、婚后房产加入一方配偶姓名、向银行或房产公司的转款凭证等等,都不断刷新着社会对于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的认知和防备。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为你认为的家事小事保驾护航,为家族财富的传承守护。

简单总结: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组组满含温情的关系,共同组成了一个个血脉相连的家庭,但俗话说得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婚姻、置业、继承、赡抚养等等,看似家常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一旦处理不好,往往让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正所谓,家事无小事,家和才能万事兴。我们法律人在客观看案情的同时,应当在情与法的交织下,有血有肉的处理案件。往往能够调解的,尽力调解,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才能有利于一个家族的传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一个个家,才组成了我们的国,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国。尊重法律、尊重当地习俗、更尊重家事事实,温情合理的运用法律方式方法,才能更好的为事事无小事的家事,帮助当事人维系家庭、稳定家庭,也能有效的避免家族的未来误入歧途,完整的家才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旋律,而这份和谐,需要我们法律人审慎的付出微薄之力。当然,由于中国家事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作为法律人,我们应结合传统,从实现家事裁判制度方向进行考虑,为中国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中国法治做出微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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