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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作者:姚文   日期:2012-03-30 11:56   点击:

内容提要: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是20世纪以来学界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争论焦点主要围绕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经营决策与执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基本问题。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探究着手,分析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分析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协调的关系,从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出发,探究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的发展和实施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环境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公司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 无不与公司企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 使这些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影响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对公司进行重新的定位。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新理念因此而生,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被称为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SRI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具体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①。

此后,从美国开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纷纷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经营人员和立法者的抛弃,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主张引入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的管理。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其中对传统最具有挑战意味的修正条款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自1985 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 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对公司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对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并授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与此同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其中的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即不仅股东,而且公司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是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②。况且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表明我国法律接受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法律理念。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探究

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世界银行把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公司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④。

目前,学者们关于企业在不同时期应承担不同社会责任的观点,更多的是指企业有选择地承担道德责任。根据企业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所面对的利益关系,我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一)企业的个体责任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首先承担对员工和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果一个企业做到了遵守法律,保证了员工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并通过提高决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了对投资者资本的保值增值,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就可以说这个企业履行了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当然,法律的规定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遵循的社会责任的底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应仅是遵守法律的底线,还应有更高层次的道德的规范和要求。

(二)企业的市场责任

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企业生产、销售提出了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是企业市场责任的重要内容。此外,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企业的公共责任

企业的公共责任是企业为了获得使用公共资源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和对生态环境的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的关系逐步由单纯的管理、控制走向监督、协调和服务。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⑤。企业必须通过向政府纳税的途径支付使用公共资源的费用、获取国家安全保障的费用、得到立法支持的费用等等。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企业社会责任只能是一纸空谈。此外,企业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是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组织,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公众利益,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

企业与社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离。建立和谐的企业与社区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区的进步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就是回馈社区,比如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为社区的公益事业提供慈善捐助,向社区公开企业经营的有关信息等等。企业为社区建设所做出的努力,会变成无形的资本,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例如,企业积极支持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了企业未来员工的素质;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宣传活动,拉近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企业热心于环保和公益事业,可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⑥。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同鱼水关系,二者谁也离不开谁。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环境的巨大破坏。环境的污染、土壤的沙化、奇缺物种的减少引起了世界各国科学家的关心和重视,环境保护成为人类面临的迫切而严峻的问题。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因而,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我国为例,公司的发展尚在初步阶段,但公司对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却触目惊心,例如对环境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以及对公司债务的逃废等,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建设的环境,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公司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应负担起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其中要意义表现在: 

(一)限制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结合的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公司的经济力量将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甚至可以和一些小国的实力相提并论⑦。因此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只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和限制公司的经济实力被滥用于损害其他中小企业等的社会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利益,保障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和广泛利用。

(二)有利于公司制度和观念的健全

纵观跨国公司等大企业的成功经验,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源更能决定公司的发展快慢及程度,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可贵。一些成功大企业认为一个公司的持久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共同协调工作的结果,人力的因素占据很大成分。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考虑到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等进行积极合作。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1984年著名管理学者Freeman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里,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并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⑧。而且进一步指出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呵呵一种双赢的结果。另外,他还认为处理好公司、股东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声望,提高公司的反应能力和增加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像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如通用公司,海尔公司,它们就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它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服务,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因此,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导致公司的低效益,还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在以往的经济运营实践中,公司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相对于利益相关者只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往往出现公司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中国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完善公司立法,规制公司行为,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便显得特别重要。根据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这里的保护利益具体分为: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公司雇员的民主管理权利,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


四、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只要正确处理好公司营利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但无损于公司的营利本质,而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公司法》修订后顺应历史规律,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在立法方式上,采取直接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容易出现因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而损及公司的营利性本质的现象。笔者就完善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调处理好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目标的关系

依据我国企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在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时候,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即中国的公有制企业还处在转型阶段,由原来的计划体制下的企业转入营利性的企业,由于产权关系不够明晰,公司还没有完全成为营利性的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过多地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会被理解为政府行政干预,可能影响公司的效率和功能的发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应当适度,一是不能完全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全照搬于我国;二是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不能不加区别,将对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的强加给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这必然引起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二)协调处理好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与减轻企业负担的关系  

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而随意增加企业负担,让各种乱摊派、乱收费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当前,企业社会负担过重仍然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部门和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费用,使企业不堪重负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企业办社会问题上也同样如此,绝不能以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而让国有企业对此的改革止步不前甚至倒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国外纷纷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潮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保障措施。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被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措施,但事实上,其适用效果已超出对公司债权人群体的保护,而囊括对公司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群体的保护。例如,一些公司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高额利润,致使当地居民遭受严重损害。如果仅根据环境法或侵权赔偿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一般场合下即使将该肇事公司的全部财产都用于赔偿,也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可以追究肇事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以更好地救济受害的当事人。 

(四)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授权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改革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剥离传统上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社会责任,鉴于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现状,我国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采取强制性规定,其可行性和必要性都存在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通常都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人们对它们的实际接受程度也不够;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转型中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们面临着竞争性市场环境缺乏,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社会信用机制低水平运行的现状,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亟待提高。因此,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设定公司社会责任时应仅作授权性原则规定,其具体实现还应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 

(五)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没有一套比人类良心更强大有力的奖惩制度了,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制度都不可能很好地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公司内部,可以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为考核其绩效的标准之一。约束机制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应当被推广到公司从事商事违法行为的所有场合,以保护受影响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也应享有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起诉权。 


五、结束语

总之,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是说它对于社会、自然环境、消费者、股东、员工等有一种整体的考虑和持续的责任感。聪明的企业家会随着财富的增加,注意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互动,从行业发展、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进步的角度出发,让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守市场法则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大商谋道,小商求利;得道者道与利兼得,失道者道与利俱失。因此,当代企业必须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承担更高的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惟此,企业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舆论环境、生态环境、生产环境才会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效应。


作者:姚文


注释:

【1】陈丽杰.新公司法详论[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206-207。

【2】曹建国.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125-126。

【3】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186-188。

【4】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正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93-195。

【5】蔡立东.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85-188。

【6】王妍.中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45-147。

【7】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43-245。

【8】徐菁.公司法的边界[M]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2)168-169。

【9】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33-235。

【10】施天涛.公司法论[M]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86-188。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8-30。

【2】石少侠.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22-132。

【3】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8-60。

【4】徐燕著.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77-189。

【5】张开平.公司权利解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256-268。

【6】张妍.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探究 经济与法[J]2000年第12期

【7】刘云.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初期体现 法学研究[J]1998年第1期。

【8】赵煦东.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法学[J]2000年第4期。

【9】赵忠也.从普通世界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民商法学[J]1999年第7期。

【10】江平、许冰梅.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3) ,256-258

【11】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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