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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

日期:2020-07-07 15:06   点击:

引 言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之时,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宣传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行为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意识是我们的首要社会责任。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做出梳理,希望起到减少刑事犯罪风险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早日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针对患者或疑似患者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0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解读】: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应该无条件遵照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有可能构成本罪。
  0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病人,不按照规定隔离治疗或故意隐瞒病情,在公共场所故意打喷嚏、故意与他人接触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扩散致使多人被感染的,可能构成本罪。切断传染源是有效防控疫情的重要举措,建议大家少出门、不出门,不要和陌生人接触。
03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读】:患有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瞒报、隐瞒病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非患者容易触犯的罪名

0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通过微信、博客、快手、抖音等网络或自媒体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02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该罪。
   03 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解读】:网络频繁出现的针对武汉人的辱骂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本罪。
04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该罪。
05 寻衅滋事罪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师解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相关人员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本罪。




针对执法人员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0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读】: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法释【2003】8号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还包括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02 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专款专用,专项救灾款物专项用于疫情防控,对于疫情期间政府拨付的救济款项、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要专项用于疫情防控,不得改作他用,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03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解读】: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上述犯罪。





生产、销售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假冒口罩有害无益。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文件、通知系列通告,严禁生产、销售、经营假冒口罩等防护用品。 在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或药品时增强辨别能力,不要购买假冒产品、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如对产品质量有疑问,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

0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构成该罪。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前,全民都在众志成城一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在此过程中,也是一些与疫情高度关联的刑事案件高发阶段,不论是确诊的患者、疑似患者还是健康人员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法律意识,不要有过激、不当行为,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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