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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期间的工期延误是否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日期:2020-07-07 15:09   点击:


疫情爆发期间的工期延误是否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武龙律师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后,各行业均受到严重影响。2020年1月2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工地工期…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必须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复工。其他建设项目要适当延迟开复工时间,务工人员不得提前返回工地。”结合济宁当地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疫情爆发期间的建设项目的停工已经成为必然。本文尝试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疫情爆发期间工期顺延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归纳,如有谬误,恳请指正。

(本文讨论前提为建设施工合同签署于疫情爆发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瘟疫能够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该“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顺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7条中均有明确表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且在疫情爆发的当下,并未确立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亦没有确切的治疗方法。至少在目前,该种疾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到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将其等同于是一种自然灾害,认定为“不可抗力”,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第17.1款中对不可抗力确认的表述也是一致的。

(1、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做出《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


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不可抗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有权顺延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亦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3、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疫情爆发期间的工期延误都可以视作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能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完全免责;如果疫情防控措施与承包人的原因共同构成工期延误发生的原因,则应按照原因与责任比例,依据具体情况对责任进行确定。同理,因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工期延误必然存在期限,而相应顺延的期限必然要与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济宁市现已采取防控措施来举例,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行政辖区内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均被要求延迟复工。此时施工单位当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程序申请工期顺延签证。但假若将来疫情缓解,部分行政区域防控措施降级,疫情较轻地区经审批后允许复工,此时施工单位施工进程可能仍会收到疫情影响(例如关键线路工序存在来自严重疫区的管理人员及工人、材料采购运输受疫区影响无法及时到位等),申请工期顺延则需要考虑关键线路是否收到疫情的直接影响。


4、那么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台风和暴雨都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会造成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台风和暴雨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是不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台风和暴雨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台风和暴雨造成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应该延误的时间中去。”可见,对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其排除免责事由。


施工单位遇到疫情爆发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和监理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显然,发生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一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通知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条中做出了更详细的约定,不仅约定了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还要求面对持续发生的不可抗力“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这也要求在选择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相应通知的收发及留档,以便此后在因疫情造成后果产生纠纷时取得有利地位。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是诉讼的前提与基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但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事实的举证能力其实并不对等。发包人仅需证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即可向承包人主张逾期违约金,而承包人则需证明存在顺延工期的正当理由。如承包人需要在诉讼中主张因疫情爆发工期顺延,则承包人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归纳为:


1、不可抗力(疫情)确实存在;


2、不可抗力(疫情)足以对工期发生严重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与工期延误实际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及工期可顺延天数的计算依据;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了工期顺延签证手续。


当然,政府发文延期复工等文件均可作为事实依据证实疫情存在以及疫情对工期存在影响,但显然行政文件往往并不能够直接、全面的证实具体停工时间等问题。鉴于工期延误分析及责任认定十分复杂,为避免事后难以对工期顺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作为施工单位务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工期顺延签证手续!及时妥善的搜集、保留证据,是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最有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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