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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思达资讯】文思达律师力助鸿顺公司五千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案获终

发布日期:2019-10-12 11:5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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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鸿顺公司诉大顺公司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文思达律师运用扎实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高超的诉讼技巧以及坚韧的敬业精神,力助鸿顺公司在一、二审各阶段均取得完全胜诉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2013年12月19日鸿顺公司与大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大顺公司将14栋住宅楼及车库发包给鸿顺公司,总价款308574564.52元。施工中,双方于2015年12月28日协商解除了施工合同,但大顺公司未向鸿顺公司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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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思达律师接受鸿顺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制订了详细而周全的诉讼策略。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繁杂的特点,以及本案涉及合作开发问题、合同效力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欠付工程款金额问题、利息计算方式问题等,开庭前对潜在的庭审及法律盲点问题予以排查改进,并进行了反复的模拟演练。经法院两次开庭后,制作并向法院提交了精准专业的代理意见,同时专门就不予司法鉴定及承担工程款利息问题提交了法律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接受了文思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大顺公司欠付鸿顺公司的工程款事实清楚,同时采纳了文思达律师提供的利息计算方式,判决大顺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顺公司支付工程款50157097.93元,利息2424886.26元,以50157097.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应付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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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鸿顺公司委托文思达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事宜。文思达律师针对大顺公司的六项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的反驳,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不予准许司法鉴定、工程款金额及利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事实均正确以及不违反法律程序等六项上诉答辩意见。二审中,文思达律师又对结算单确定工程款结算值的事实基础进行了加强,提供了已进行审计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结算值的来源是经过双方审计后确认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无效情形,大顺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不具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驳回大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均以鸿顺公司胜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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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文思达高级合伙人寇长强律师承办,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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