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学院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News

愿所有女性都被温柔以待——《反家暴指南》

日期:2020-07-07 15:19   点击: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魏兰峥律师

今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注定与以往不同。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让2020年的开端充满坎坷与波折,但也正因如此,我们看到了不一样的身影:守护生命的她、坚守岗位的她、温暖万家的她、科学战疫的她、建设堡垒的她、生产不断线的她……来自各行各业、各族各界的每一位女性,用专业能力和本领,以敬业精神和担当,奋战在疫情防控的前线和后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祝所有女性节日快乐,并准备了一份节日礼物---《反家暴指南》。


在我国,发生家庭暴力的数量及频率相当惊人,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为了保障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妇女同胞普及应该如何反家暴。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否只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呢?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应该怎样预防?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预防家庭暴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活动,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面对家庭暴力,忍一忍就过去了?NO!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抱着“这都是私事,家丑不可外扬,忍一忍就过去了”的想法。面对家暴,这种“忍”的做法与想法无疑是十分错误的,只会让施暴者无所畏惧、变本加厉,你必须要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

受害者之“拳”!



1、向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上述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已经将家庭暴力纳入接处警范围,接警后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固定家暴证据,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伤情鉴定。

3、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相关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请告别冷漠!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施暴者会付出这样的代价!



1.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4.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措施。

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5.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更是关乎构建整个和谐社会的大事,是全社会的责任。假如家庭暴力不幸发生在你身边,请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愿所有女性都被温柔以待。



分享 :
  • 电话:0537-2381116
  • 传真:0537-2385556
  • 邮箱:wsdlvshi@126.com
  •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7-8楼
© 1999-2021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鲁ICP备170442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