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学院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News

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若干问题

日期:2020-07-07 14:52   点击:

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法律

风险防范若干问题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编委会成员:陈士乾   马文光   张清荣


前言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极大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假期有可能继续延长。全国多省市印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企业复工时间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推后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对延迟山东省内企业复工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在企业直面疫情冲击、谋求突破和发展的道路上,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刊出《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若干问题》,愿以良知与专业,与您一起,战胜疫情,迎接美丽的春天。

本文从疫情影响下的企业用工、合同履行、企业涉税、企业公益性捐赠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帮助。

一、疫情影响下的用工问题

(一)国务院发布春节假期延长通知、地方政府发布迟延复工的通知,企业能否在迟延复工期间复工?
除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为更好的防控疫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企业后续正常运营,其他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春节假期延长通知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延长省内企业复工通知,不建议提前复工或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产生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春节延长假期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三)因疫情防控保障需要,疫情期间工作或加班时的工资如何支付?
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标准工时制: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四)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情形如何处理?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力避免裁减人员。
1.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省市有专门规定)。
2.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五)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建议达成协议后,尽快向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此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因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续订问题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梳理自用工之日起未满一个月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及应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在合理的期间内(续签时为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及时向劳动者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可查阅方式与员工协商一致,待复工后补签劳动合同。

二、疫情影响下常见的合同履行问题

(一)疫情发生后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结合“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案例,我们认为本次疫情,适用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能否解除或变更合同?
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解除或变更合同
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如本次疫情过程中,口罩生产企业被政府征用,无法向消费者发货;旅游行业中提前垫付机票/酒店费用,但终止出行;餐饮行业中提前垫付货款,但实际无法履行等),企业应当尽快梳理统计,区别对待:
1.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协议。
3.对于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未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将不免除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主要是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零售电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商贸等,建议这些行业的企业提前做好法律准备,有效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自身利益。 
上述过程中,企业切记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三)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吗?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法务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推演,避免草率行动构成约。
(四)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第一步: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与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步: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因为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第三步:解除合同的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五)经营餐佽及住宿业的企业,疫情期间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企业能否与出租方协商降低房租?
餐饮、住宿企业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
建议按以下步骤:
第一步:汇总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
第二步: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需要注意:不建议承租人以疫情为由直接向出租方发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
(六)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工期很赶,按原计划春节假期后立即复工才能赶上如期竣工,结果为遵守延期复工规定无法复工,工期必然逾期,届时将面临甲方罚款,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违约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七)旅行社已经收取团费还未出行,因遵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而停团,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客人全额退团费?
如果旅行社尚未因为出团花费费用,则应当向客人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为出团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费用,比如预定宾馆、酒店、车辆等等,而且该费用无法由旅行社与第三方之间通过协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決,则属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担。如果旅行社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等同于由旅行社承担因疫情导致的全部损失,对其有失公允。故,旅行社无需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其有权从团费中扣除应由客人分担损失的部分,将余额退还客人。
(八)生产防疫产品的工厂由于响应政府要求优先生产防疫产品供应医院,导致向其他普通采购方的供货订单无法如期交货,工厂及采购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是否要返还给采购方?
工厂可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工厂尚未就采购方的订单进行准备,亦未产生费用,则订金应当全部退还。如工厂已为采购方订单花费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可从订金中扣减,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采购方。
(九)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高速关闭,走其他道路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高额的油费,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预期运费,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十)外贸公司向生产企业下发了服装生产订单,计划春节后生产并向国外客户交货。疫情来临,该生产厂家无法如期开工,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不被处罚违约金吗?
可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外贸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货完全系由疫情导致,故外贸公司可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可以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疫情影响下的企业涉税问题

(一)疫情发生后,企业能否申请税收减免?
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有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减免申请。
(二)疫情发生后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四、疫情影响下的公益性捐赠问题

(一)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全国齐心阻击疫情之际,涌现大批企业捐赠款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但须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企业内部制度和外部法规,以避免风险和纠纷。
(二)存在的风险
1.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三)企业应对措施
1.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2.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3.咨询律师或税务师,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公益性捐赠,涉及较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应当咨询律师或税务师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五、疫情期间企业产品/服务涨价问题

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六、疫情期间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减免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1月31日两份文件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金融机构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具体而言,各个银行可能略有差异。比如建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企业要与贷款银行多做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利息减免。

七、附件

合同延迟履行通知函


      公司:

   年  月  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于  年  月  日前向贵公司履行义务,现因“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致使我公司无法按时复工,因此可能导致我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故我公司特向贵公司发出合同延迟履行的通知,以便贵公司提前知晓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防疫是一场全民参与的战争,我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具有防范疫情继续扩散的社会责任,我公司会根据疫情的发展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妥善安排与贵公司合同事宜,一旦具备合同履行条件,我公司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此向贵公司表示歉意!

顺颂商祺

                                  2020年  月   日





分享 :
  • 电话:0537-2381116
  • 传真:0537-2385556
  • 邮箱:wsdlvshi@126.com
  •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7-8楼
© 1999-2021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鲁ICP备170442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