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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救援37天”---刑事诉讼中的“黄金37天”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22-01-14 14:4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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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大家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两者相加为三十七日,也即大家所说的“黄金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共规定有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一般案件中较为常见大家也较为熟知的有拘留、取保候审、逮捕三种。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由于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等情况,强制措施可能由拘留转化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而言,申请取保候审获得自由当然是更愿意追求的结果。当然,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诉讼程序的结束,而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根据实际情况仍需进行的,仍有可能被起诉或者被判处刑罚。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旦被逮捕就要被执行羁押在看守所。后面的诉讼程序中,相比较被起诉、被判处实刑的概率就要比取保候审大的多,因而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的时间里,辩护律师的作用也非常关键,所以行内也被称之为“黄金救援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

黄金救援期的辩护策略“七步法

1

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告知办案单位,避免发生办案单位误认律师违规办案,了解当事人的案件基本情况,比如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在当地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有利于重点的准备辩护方案。

2

会见嫌疑人,记录会见内容,归纳基础事实和争议点。同时重点了解案件发生背景、原因,被指控的涉案金额,案件管辖权等情况。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法律赋予其对笔录的签字核对权;告知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案件流程及期限;讲解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了解有无申诉控告的事项等。

3

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经过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知识,制订案件辩护方案和策略,申请取保,通过取保申请的事由让办案人员更多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

4

对案件定性等内容提出书面的专业法律意见。避免侦查人员在案件定性上先入为主,让侦查人员更多的了解案情,回避一面之词,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提出辩护观点,做好侦查人员的“参谋官”。

5

关注案情进展,与审查批捕检察官交流法律意见,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可以结合案件定性、罪与非罪、管辖权、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当事人的法定减轻情节、司法政策等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提出不批捕意见。

6

运用大数据进行类案检索,为检察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提供裁判思维和案例支撑。

7

刑事辩护的人文关怀。对当事人释法说理,消除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安抚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在羁押场所的生活物质的需求及其心理变化,及时跟进案情。

     



王迎春律师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律师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值班律师
济宁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济宁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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